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创四建”活动加快推进绿色发展生态强市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回书记“改造思想、改变习惯、改进作风”的要求,市人社系统大力开展“政策找企业、资金找企业、服务找企业”活动,全力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大众创业就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添彩。我局将现行关于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方面支持惠企惠民政策的主要内容、适用条件、申请材料和申领流程,编制了《政策服务指南》,以便各企业单位及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及时获得政策的援助和支持。
就业创业工作惠企政策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适用对象:对不裁员或少裁员,连续缴费1年以上且无欠缴的企业。
补贴标准: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深度贫困县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60%
补贴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暂定)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依托失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政策信息和审批表。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企业提供的环保、发改等部门的证明,由人社部门集中协调代办。主要程序如下:
1.参保企业通过登录“河北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办事大厅--失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通过传真提交《稳岗返还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条件情况、返还资金使用计划等。)
2.其余申报条件由市级和各县区人社局失业保险行政或经办机构协调相关部门核实确定。
3.失业保险经办和行政机构按程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及返还金额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将返还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一)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人员名册、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或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为新吸纳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材料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凭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援助协议复印件等。上述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强化就业技能培训
(一)技能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补贴标准:按实际培训课时,每人每课时5-8元,每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最高不超过2500元)。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贴。3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定点培训机构。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和代为申请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就业技能培训以劳动合同或登记灵活就业为就业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补贴标准: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根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数,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期限: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为新吸纳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材料等。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创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3年内小微企业主。
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
补贴期限: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定点培训机构。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和代为申请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就业技能培训以劳动合同或登记灵活就业为就业证明、创业培训以营业执照为创业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去产能企业转岗补贴
适用对象:去产能企业组织分流职工参加的转岗培训。
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8元、最多不超过100课时。
补贴期限: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一次转岗培训补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定点培训机构。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去产能企业转岗培训)、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工名册等,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适用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全额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账户等。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技能鉴定协议书。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代为申请材料除前款要求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免费技能鉴定协议书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就业援助服务
(一)岗位补贴
适用对象条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申请主体: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上述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申请主体:公益性岗位安置、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缴费凭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援助协议复印件等。上述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创业孵化基地)
适用对象: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
补贴标准: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人社发〔2019〕20号)文件执行。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单位。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创业孵化基地每半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应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创业项目名册及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复印件、基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五、引导自主创业
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
补贴标准: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个人补贴申请表》、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
付给企业法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就业创业工作惠民政策
一、就业援助服务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100%缴费基数实际缴费的2/3。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主体: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缴费凭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上述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求职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学年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
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经办机构:高校由市本级人社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民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属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毕业生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父母烈士)证明材料、学籍证明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院校初审并公示后,报人社部门审核,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三)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下同)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底,将见习范围扩大到16-24岁的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主体:见习单位。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册及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复印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引导自主创业
(一)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省(市)全口径平均工资。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个人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上述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二)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
补贴标准: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资金申请程序: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各经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序号 | 联系单位 | 联系电话(就业) | 联系电话(失业) |
1 | 张家口市就业服务中心 | 2020398 | 2063119/2024992 |
2 | 张北县就业服务局 | 2732883/2732774 | 2732883 |
3 | 康保县就业服务中心 | 5512117 | 5512630 |
4 | 沽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812296 | 5822144 |
5 | 尚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331213 | 4338654 |
6 | 蔚县就业服务局 | 7018179 | 7013549 |
7 | 阳原县就业服务中心 | 7582528 | 7582528 |
8 | 怀来县就业服务局 | 6223762 | 6223004 |
9 | 涿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538910 | 6538912 |
10 | 怀安县就业服务局 | 7812788 | 7875766 |
11 | 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11021 | 6312369 |
12 | 桥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039451 | 4038250 |
13 | 桥西区就业服务局 | 5919125 | 8045966 |
14 | 宣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970197 | 7561531 |
15 | 下花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169313 | 5169311 |
16 | 万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230942 | 4224004 |
17 | 崇礼区就业服务局 | 4612236 | 4612236 |
18 |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012036 | 7159692 |
19 | 察北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362979 | 5362979 |
20 | 塞北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754232 | 5754232 |
社会保险惠企政策
阶段性减免缓社会保险政策
适用对象条件:在全市范围内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大型、中小微企业。
优惠政策: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优惠期限:中小微企业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大型企业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缓缴不超过6个月。
申请主体:全市范围内已经参保的大型、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
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提交材料及申请程序:等省相关部门文件下发,按要求执行。
各经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序号 | 联系单位 | 联系电话(社保) |
1 | 张家口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2181123、2171853 |
2 | 张北县社保局局 | 5222896 |
3 | 康保县社保局 | 5523838 |
4 | 沽源县社保局 | 5817378 |
5 | 尚义县社保局 | 4333227 |
6 | 蔚县社保局 | 7013763 |
7 | 阳原县社保局 | 7384002 |
8 | 怀来县社保局 | 6898238 |
9 | 涿鹿县社保局 | 6586088 |
10 | 怀安县社保局 | 7812024 |
11 | 赤城县社保局 | 6312065 |
12 | 桥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039381 |
13 | 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919160 |
14 | 宣化区社保局 | 7561269 |
15 | 下花园区社保局 | 5169316 |
16 | 万全区社保局 | 4230941 |
17 | 崇礼区社保局 | 4612588 |
18 |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018581 |
19 | 察北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362569 |
20 | 塞北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754232 |
劳动关系惠企政策
一、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二)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一)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二)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三)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三、支持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
(一)对因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导致2020年度经济效益大幅减少影响工资分配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应根据疫情对其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进行认定,可将经认定的影响部分视为已完成的经济效益,允许其2020年度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按认定调整后的相关经济效益进行联动计算。对其中贡献突出的国有企业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仍不能解决在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工资支出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允许其一次性据实核增,但不计入下一年工资总额基数。
(二)对受疫情较大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困难行业的国有企业,因2020年度经济效益大幅下降造成工资降幅过大的,在其有工资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允许其2020年度工资总额少降,按周期制的原则予以处理。
(三)对在疫情防控中贡献突出获得表彰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在其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倾斜,在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予以体现。对未完成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或疫情防控落实不到位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在其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低考核等级,并视情对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薪酬采取从低增长、不增长或者扣减等处理办法。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对加大疫情防控一线职工工资奖励,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对因疫情防控加班加点的,要指导企业关心爱护职工,优先安排调休、补休、轮休,保障其身心健康。
劳动关系惠民政策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一是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二是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三是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各经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序号 | 联系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8673 |
2 | 张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216050 |
3 | 5512117 | |
4 | 沽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812296 |
5 | 尚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322276 |
6 | 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212198 |
7 | 阳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398292 |
8 | 6896890 | |
9 | 涿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583150 |
10 | 怀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832221 |
11 | 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411008 |
12 | 桥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039384 |
13 | 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919160 |
14 | 宣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970111 |
15 | 下花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169303 |
16 | 万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222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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